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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意外怀孕却不想结婚”,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?
时间:2023-06-03 14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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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我意外怀孕了,但我和孩子爸爸都不想结婚,能‘去父留子’吗?”最近,35岁的朱女士遇到了难题。因为朱女士和男友还在恋爱初期,暂未考虑到结婚,这次的意外让双方都很苦恼。“我已经算高龄产妇了,即使不结婚,我也想要这个孩子。”朱女士的意愿很坚决。
  那么,在不结婚的情况下,朱女士能进行生育登记让孩子“合法”出生吗?这就要说到我国的生育登记制度。
  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承认
 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,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;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,包括:享受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,享受医疗保险、生殖保健服务,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等。各地实践中,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即可申请生育登记服务。只有经过生育登记,生育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,譬如母亲和子女享受相应的医疗、户籍登记、教育等公共服务。
  目前,我国现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已经在上海、陕西、广东、四川等地实际施行,但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施行。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仅服务于生育登记的人群,未进行登记的人群无法享受生育政策。
 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,当前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.3,处于“极低生育率”的水平。这意味着我国妇女的生育水平已进入全球最低国家之列,人口形势面临着严峻挑战。

“意外怀孕却不想结婚”,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?

  专业人士认为,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,是从我国国情出发,不断补短板强弱项,有利于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,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,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,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。将婚嫁、生育、养育、教育一体考虑,释放生育潜能,促进家庭和谐幸福,能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持续用力。
  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现代化国家的国情需要,也是保证少部分人群正常生活的必要举措。”全国政协委员、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说,人口形势正面临严峻挑战。立足于我国国情,释放生育潜能,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是人口工作的必要举措。
  避免非婚生子女成为“法外之民”
  不过,也有人担心,取消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,对非婚生育的宽容将进一步降低结婚率,为婚外生子提供便利,有悖公序良俗,也不利于社会稳定。谢文敏表示,保障非婚生育群体及其子女的权益,并不意味着鼓励人们非婚生育,政策是中性的,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与对婚姻的保护不矛盾。另外,还要看到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多元,非婚生育包括很多种情形——不想结婚却想当妈妈、结束了情感却不愿意流产或者男女双方愿生孩子却不想走进婚姻……
  具体来说,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,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,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。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,而确认其身份最有效的途径便是生育登记。
  在谢文敏看来,统一管理非婚生子女,有利于这个特殊群体在法治环境里正常生活,避免让其成为“法外之民”。
 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,在继承方面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。
  在谢文敏看来,每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权利。若是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合法地位,成为“法外之民”,游走在社会边缘,不能正常就学、就业,最后增加的是全社会的负担。这些人易沦为边缘人,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,甚至容易触犯法律。

“意外怀孕却不想结婚”,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?

  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,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实质性改变夫妻关系、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子女权利,而是以更加宽容开放的态度面对日益多元的社会现象,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。”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说。
  将生育决定权真正还给女性
 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。在谢文敏看来,随着社会环境变化,女性的婚恋和生育观发生了改变。未婚生子也是未来更多独立女性主动选择的结果,法律主动照顾这部分人的利益,尽管其人数可能非常少,那也是我国法治温度的体现。
  “将是否生育的决定权真正还给女性自身,包括非婚女性,由她们自己决定到底是采取结婚的形式生育子女,还是在保持独身的状态下繁衍后代,是文明的进步。”谢文敏表示。
 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,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生育权作为人格权,是作为人最基本、最重要的权利之一,是无法也不应被剥夺的权利。不将结婚作为生育的限制性条件,从本质上体现了对妇女生育自由意愿的尊重,从思想上免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,从而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。这项改动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,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。
  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利于保障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落地实施,保障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育群体的合法权益,本质上是尊重婚姻自由、生育自由的,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,不必过度担心。”林晓莉表说。
  完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
  也有人担忧,非婚生育不利于儿童成长,这有一定道理,但不宜过于强调,因为不管是同居生育还是单亲生育,都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给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依恋关系,反之亦然。

“意外怀孕却不想结婚”,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?

  “如果是从儿童权益最大化考虑,那更应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益,给予其父母更宽容的舆论环境,更友善的政策支持,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益于孩子的成长。生育是个人权利,如果说以往政策对非婚生育带有惩罚的意味,现在则是朝着中性、包容的方向变化,这是平权的进步,也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重要的一步。”林晓莉表示。
  为此,谢文敏建议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,将“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”更改为“凡生育子女的公民,均应办理生育登记”。这意味着,非婚生子女以及生育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。
  “只有将生育登记的重点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,回归到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,才能实现对人口更有效的监测。”谢文敏说。
  谢文敏还建议,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、托幼、上学、就业等权益保护,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;基层组织社区、街道、学校应该积极地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,给予帮扶保护,做好引导教育,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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